体育赛事经费管理办法_体育赛事经费管理办法最新
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我将为大家提供一些关于体育赛事经费管理办法的信息,并尽力回答大家的问题。让我们开始探讨一下体育赛事经费管理办法的话题吧。
1.大连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2021修正)
2.体育老师都需要知道哪些条例呢?
3.国有公司举办体育赛事哪里列支
4.中国航空运动协会的组织章程
5.举行足球赛的具体实施方案
6.高水平运动队管理模式原则有哪些
大连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体育经营活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体育产业的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体育经营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下列经营活动:
(一)以体育项目为内容的体育竞赛、表演、健身、康复、娱乐和技术培训;
(二)体育**、广告、商业赞助、信息咨询和经纪;
(三)体育场馆和其他体育专营活动场所的经营活动;
(四)使用体育组织名义、体育专用标志等进行的经营活动;
(五)其他体育经营活动。
前款所指体育项目分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和一般性体育项目。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国家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中的项目。
一般性体育项目是指除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以外的其他体育项目,具体范围由市体育主管部门公布。第四条 市及区(市)县体育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的相关工作。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根据授权,负责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从事体育经营活动。
鼓励和支持经营者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和培养优秀体育人才,对取得显著成绩的经营者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许可证不得涂改、出租、出借、买卖。
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经营者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许可证到期后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当提前三十日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续期手续。第八条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材料;
(三)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第九条 举办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的规程、组织实施方案;
(三)配备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与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的规模、内容相适应;
(四)有与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规模相适应的经费;
(五)场所、设施、器材等与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的规模、内容相适应;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者变更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内容、时间、场地等事项,应当依法到有关部门重新办理手续。第十条 在本市举办冠以行政区域名称或者同义名称的各类经营性综合运动会、单项体育竞赛和面向社会的其他体育竞赛,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一条 从事体育**、广告、商业赞助、信息咨询和经纪等体育经营活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二条 体育活动的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利用上述标志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权利人同意。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相应的设施、设备、器材,并及时做好维护保养,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
经营者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体育项目,应当就器材使用方式、安全要求等作出说明,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第十四条 经营者对参加体育活动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应当给予指导和保护。
体育项目对消费者年龄、健康等状况有特殊要求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对不符合要求的消费者,经营者不得准许其参与相关体育活动。
体育老师都需要知道哪些条例呢?
体育法律的内容如下:总则。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体育工作坚持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各类体育协调发展。?国家坚持体育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体育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推进体育管理体制改革。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兴办和支持体育事业。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D 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国家对青年、少年、儿童的体育活动给予特别保障,增进青年、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国家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体育事业,培养少数民族体育人才。
社会体育。国家提倡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增进身心健康。社会体育活动应当坚持业余、自愿、小型多样,遵循因地制宜和科学文明的原则。?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实施体育锻炼标准,进l行体质监测。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社会体育活动进行指导。
学校体育、竞技体育、体育社会团体。国家鼓励、支持体育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组织和开展体育活动,推动体育事业的发展。各级体育总会是联系、团结运动员和体育工作者的群众性体育组织,应当在发展体育事业中发挥作用。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是以发展和推动奥林匹克运动为主要任务的体育组织,代表中国参与国际奥林匹克事务。
国有公司举办体育赛事哪里列支
体育老师都需要知道哪些条例呢?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体育工作是指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第三条:学校体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培养学生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 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增强组织纪律性,培养学生的勇敢、顽强、进取精神。
第四条:学校体育工作应当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强身健体活动,重视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体育.注意吸取国外学校体育的有益经验,积极开展体育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学校体育工作应当面向全体学生,积极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六条:学校体育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体育课教学
第七条:学校应当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活动。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各年级和普通高等学校的一、二年级必须开设体育课。普通高等学校对三年级以上学生开设体育选修课。
第八条: 体育课教学应当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所在地区地理、气候条件。体育课的教学形式应当灵活多样,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改善教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
第九条:体育课是学生毕业、升学考试科目。学生因病、残免修体育课或者免除体育课考试的,必须持医院证明,经学校体育教研室 (组) 审核同意,并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记入学生健康档案。
第三章课外体育活动
第十条: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大地制宜,生动活泼。
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每天应当安排课间操。每周安排3次以上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1小时体育活动的时间 (含体育课)
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除安排有体育课、劳动课的当天外,每天应当组织学生开展各种课外体育活动。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在学生中认真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达标活动和等级运动员制度。
学校可根据条件有计划地组织学生远足、野营和举办夏 (冬)令营等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
第四章 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在体育课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的基础上,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提高学生的运动技术水平。有条件的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普通高等学校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以开展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的训练。
第十三条:学校对参加课余体育训练的学生,应当女排好文化课学习,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并注意改善他们的营养。普通高等学校对运动水平较高、具有培养前途的学生。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第十四条:学校体育竞赛贯彻小型多样、单项分散、基层为主、勤俭节约的原则。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以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第十五条: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每3年举行一次,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每4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安排学生参加国际学生体育竞赛。第十六条:学校体育竞赛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的体育竞赛制度和规定,树立良好的赛风。
第五章 体育教师
第十七条:体育教师应当热爱学校体育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文化素养,掌握体育教育的理论和教学方法。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教师总编制数内,按照教学计划中体育课授课时数所占的除普比例和开展课余体育活动的需要配备体育教师。通小学外,学校应当根据学校女生数量配备一定比例的女体育教师。承担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训练任务的学校,体育教师的配备应当相应增加。第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有计划地安排体育教师进修培训。对体育教师的职务聘任、工资待遇应当与其他任课教师同等对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妥善解决体育教师的工作服装和粮食定量。
体育教师组织课间操 (早操)、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训练、体育竞赛应当计算工作量学校对妊娠、产后的女体育教师,应当依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给予相应的照顾。
第六章场地器材设备和经费
第二十条: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制订的各类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标准,有计划地逐步配齐。学校体育器材应当纳入教学仪器供应计划。新建、改建学校必须按照有关场地器材的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在学校比较密集的城镇地区,逐步建立中小学体育活动中心,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社会的体育场 (馆) 和体育设施应当安排一定时间免费向学生开放。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制定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管理维修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或者破坏体育器材,设备。
第二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学校体育工作的实际需要,把学校体育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内,予以妥善安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年度学校教育经费时,应当安排一定数额的体育经费,以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国家和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在经费上应当尽可能对学校体育工作给予支持。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支援学校体育工作。
第七章组织机构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学校体育管理机构,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学校体育工作应当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基本内容。普通中小学校的体育工作应当列入督导计划。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由一位副校 (院) 长主管体育工作,在制定计划、总结工作、评选先进时,应当把体育工作列为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规模较大的普通中学,可以建立相应的体育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干部和管理人员。班主任、辅导员应当把学校体育工作作为一项工作内容,教育和督促学生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学校的卫生部门应当与体育管理部门互相配合,搞好体育卫生工作。总务部门应当搞好学校体育工作的后勤保障。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以及大、中学生体育协会等组织在学校体育工作中的作用。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分:
(一) 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二)未保证学生每天1小时体育活动时间 (含体育课)的:
(三)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
(四) 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粮食定量的。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中国航空运动协会的组织章程
国有公司举办体育赛事列支的经费来源应该是企业自有资金。这是因为,体育赛事是一项商业性质的活动,需要企业自身承担风险和责任,不应该依赖政府财政补贴。企业可以通过赞助商、门票销售、广告宣传等方式筹集经费,支持体育赛事的组织和举办。同时,企业在举办体育赛事时,也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确保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维护企业形象和社会责任。
举行足球赛的具体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中国航空运动协会(AERO SPORTS FEDERATION OF CHINA), 简称中国航协(ASFC),下设跳伞、航空模型、飞行、悬挂滑翔及滑翔伞和气球等项目委员会。
第二条中国航协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负责管理全国航空体育运动项目,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航空联合会及相应国际航联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本会是由热心支持航空运动的单位或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体育社团。
第三条 中国航协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国航空运动工作者及爱好者,促进航空运动的发展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为增强人民体质、提高青少年科技素质、丰富群众业余文化生活和加强国际间的友好合作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于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根据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及国际航空联合会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协调全国航空运动的发展,推动群众性普及活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一) 负责对全国航空运动项目的专项管理,研究制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管理法规。
(二) 研究制定全国竞赛制度、规程、规则及裁判法;组织全国性竞赛,审定运动成绩,审理航空运动的国家纪录和世界纪录,报请国家体育总局或国际航联批准;选拔和派出国家代表队参加国际比赛,为国争光。
(三) 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制度,培训、评定及考核航空运动项目的等级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及社会体育指导员,不断提高航空运动队伍的政治和技术(业务)水平。
(四) 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和委托,组织实施航空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证照考核,航空器适航及航管规划协调等工作。
(五) 在广大青少年中宣传和普及航空知识,开展群众性的航空体育运动,为航空体育爱好者提供信息、资料、器材、咨询等服务。
(六)总结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不断研究、改进航空运动器材。
(七)加强与国际航空联合会的联系,发展与世界各国、各地区航空运动协会之间的友好交往。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和国际航联的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和举办航空运动项目的国际活动。
(八)积极开拓航空体育市场,发展体育产业,依法从事经营,广开经费来源,增强航空体育运动自我发展的活力。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设团体会员、基层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本会的团体会员必须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全国性行业、系统的航空运动协会(含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的省级单项航空运动协会,下同)及中国人民解放军航空运动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 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各团体会员协会应广泛吸收本地区(系统)航空运动组织、航空运动爱好者为其会员。
第十一条 经团体会员协会批准,并向本会注册登记领取会员证者,即为本会个人会员。未建立航空运动协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其航空运动组织可直接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经批准接纳为基层团体会员,但其所在地省级航空运动协会成立并加入中国航协后,该组织应归其所在地航空运动协会直接管理。
第十二条 本会下属各项目委员会可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直接为本会吸收和发展无本项目航空运动组织的地区的个人会员,并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三条 对发展我国航空运动做出过重大贡献的国内外人士,经全国委员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十四条 会员的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可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享用本会的活动器材及设施;团体会员有申办协会全国性活动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及本会组织的活动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积极参加并辅导基层组织的航空运动活动;
(七) 努力学习航空理论,钻研技术,研究、改进训练器材和方法,不断提高运动水平。
第十六条 团体会员要求退会,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本会,一经批准即失去会员资格及本会授予的一切权力。个人会员退会,需向当地会员协会声明,各单项委员会直接发展的会员,需向所属委员会声明注销会籍,收回会员证,并报协会秘书处备案。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对航空运动有突出贡献,或在运动比赛、航空理论研究、器材研制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和有发明创造的会员,协会将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会员,应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者,经全国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 不向本会交纳应交的费用;
(二) 违反本章程及本会的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名誉或经济损失。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全国委员会委员;
(三) 审议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处理各项议案;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由常务委员会召集,至少每二年召开一次,按民主集中制原则议事。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由本会团体会员单位和其它有关方面推选产生,任期内由于必要的原因可以变更人选,报本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全国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全国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全面负责航空项目的业务管理,研究和制定项目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方针政策;
(十一) 负责本会的组织建设和人事管理;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全国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全国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主席主持;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选举产生,由主席、副主席、司库、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单项委员会主任组成,每届任期四年,在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四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全国委员会负责。根据工作需要设秘书处等办事机构,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4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可由副主席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全国委员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全国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全国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各项目委员会选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各项目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 依据本章程制定工作细则,经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生效;
(二) 负责本项目在全国范围内的管理,促进项目的普及和发展,广泛吸收会员;
(三) 开展国际交流,负责和指导在我国举办的国际比赛的审批和有关组织工作;
(四) 开展多种经营和服务活动,广开经费来源渠道,为发展本项目筹集资金。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 会费;
(二) 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三) 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拨款;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由司库定期提出本会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报告,提请全国委员会和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全国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比赛
第四十七条
(一) 本会管辖范围内进行的航空项目比赛实行分级管理;
(二) 全国性正式比赛、由国际航联委托承办的比赛,由本会直接管理;
(三) 本会团体会员之间的比赛、协会会员与境外国家或地区进行的国际性比赛,由会员协会管理,但必须于比赛前报本会备案;
第四十八条 非本会会员不得参加本会举办的正式比赛。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全国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国家体育总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会会旗、会徽及会员证由本会统一印制颁发,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全国委员会,修改权属本会全国委员会。章程修改意见由全国委员会起草,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高水平运动队管理模式原则有哪些
球进校园是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行发展足球、提高全民素质的一项重大措施。你想知道怎么写吗?接下来就一起分享我为大家整理的吧!
一
为了提高我校的足球运动水平,增强学生体质、调动广大学生顽强拼搏、勇攀高峰的积极性,根据瓦房店市教育局、体育局,《瓦房店市中小学校园足球实施意见》档案精神,为我校校园足球工作更好的开展,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瓦房店市育局和体育局档案精神以增强学生体质,培养青少年拼搏进取、团结协作的体育精神为宗旨,通过广泛开展校园足球活动,建立和完善小学足球比赛制度,在青少年学生中普及足球知识和技能,形成校园足球文化,提高青少年的足球兴趣,从而培养全面发展特长突出的青少年足球后备人才。
二、 工作方针
依据瓦房店市教育局、体育局的档案精神;在全校掀起足球热潮,充分发挥各年级的资源优势,积极投入选拔和推选热爱足球的学生、不论大小和了解足球的程度,共同为校园足球活动的开展提供保障。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我校校园足球工作,特成立本校足球活动工作领导小组:
1、成立校园足球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蔡万田
副组长:张兆军
组员: 王伟
2、成立校园足球训练工作小组:
组长:张兆军
组员:李闻平
3、成立校园足球宣传保障小组:
组长:赵明军
组员:唐成密 宫新颖
四、职责分工
1、由校长负责学校足球工作的全面开展,总务处全面实施校园足球活动的教学与比赛工作。
2、体育老师负责组建班级足球队,班主任协助。
3、工作小组组长全面负责校内竞赛组织安排工作,并保障学生的安全保卫工作,其他成员协助。
4、 张兆军负责组建校园足球队 ,并对运动员进行身体素质、足球技术、足球战术的培训与指导,负责组建学校足球队参加校外比赛及参赛运动员的学籍和注册管理。
5. 赵明军负责将开展校园足球活动有关的、资讯报道。
五、工作计划
一开展活动班级的选取
根据学校的基本情况,2015年我校开展活动的班级选在中高年级 四、五、六年级,共选取11人,组建足球队,进行训练和比赛。
二 具体要求:
1、各部门统一协调,保证具备足球教学、训练、比赛所场地及器材等条件;
2、学校专职体育教师根据情况对其他体育教师进行培训指导;
3、在校学生每周应不少于2小时足球活动时间,全校保证不少于90%的学生参加足球活动。
4、将足球教学内容纳入日常教学计划,保证每周一节的体育课为足球教学。
5、利用大课间和阳光体育活动时间,组织三至六年级学生开展校园足球比赛,三至四年级为中段足球比赛,五至六年级为高段足球比赛,各段比赛每年保证不少于2场比赛。
6、各班班主任负责学生和家长的沟通工作。
7、体育活动课教师将足球教学作为首选内容。
六、经费管理
一经费来源
我校开展校园足球的所有经费全部来自财政全额拨款。
二经费管理
1、建立独立的账目,确保专款专用;
2、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和审计规定。
三经费用途
1.足球运动员训练时饮用水、餐点、训练服、训练器材等费用。
2.足球运动员竞赛时服装、交通、食宿、营养补助等费用。
3.足球教练员带队训练加班费和带队竞赛时服装、交通、食宿费用等。
4.校园足球开展活动组织、宣传等活动费用。
5.校园足球设施的添置与维护费用。
6.表彰和奖励优秀足球教练员、运动员、校园足球管理人员。
二
依据全国及乌兰察布市青少年校园足球活动实施方案要求,为了大力推动我校校园足球活动的开展,进一步提升学校特色文化,建立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全面提高广大学生的体质和体能,培养拼博意识、团队精神、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经学校领导班子研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活动实施方案》为依据,以增强学生体质,丰富学校体育活动,营造校园足球氛围,提升学校特色文化,培养青少年拼博进取、团结协作的精神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校园足球活动开展,大力普及足球知识和技能,使足球运动成为青少年终身受益的活动方式,从而呈现“以体强身,提高健康水平;以体辅德,提高道德素养;以体增智,提高文化素质;以体益美,提高审美能力;以体促教,提高教学品味”的特色办学模式,以一育促诸育,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工作的发展,培养全面发展,特长突出的青少年足球后备人才。
二、工作方针:
坚持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全员参与指导监督,各部门及各年级组等通力合作。学校每位领导及教师都要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充分发挥学校现有的资源优势,为开展校园足球特色实验活动创选必要条件,共同为校园足球活动的开展提供保障。
三、成立机构,明确职责
一成立校园足球活动工作领导监督小组
组 长: 白 亮
副组长: 王建忠 曹 飞
成 员: 张晓军
二职责分工:学校各分管年级领导、教导处、总务处、政教处、少先队
大队部、工会、各年级组等要密切配合,互相协调,共同做好校园足球工作的组织和活动开展。
1.校园足球活动开展总体工作规划和组织立项及“校园足球特色课题”研究工作。负责人:曹飞
2.与各级学生校园足球活动领导小组对接协调,负责组织校内各年级足球活动及竞赛。对各年级开展校园足球活动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和评估,负责校际每学期校园比赛。负责人:张晓军
3.开展校园足球活动宣传动员,召开动员大会,发动报名参与,编印宣传资料,出版校园足球活动宣传栏、指导、收集校园足球文化相关资料、宣传报道。负责督促各年级利用体育课、课外活动时间和节假日组织学生开展各种形式的校园足球活动和比赛;参赛运动员的学籍及注册管理;制定校园足球教学大纲和教材。负责人:张晓军
4.学校校园足球普及活动的配套经费,编制好每学期校园足球活动经费预算,列入每学期学校教育经费预算,编制开展校园足球活动工作绩效考核奖励机制及奖励经费标准,配备完善开展活动的相关器材。
四、实施步聚
一2016年9月,红格尔图小学校园足球活动工作领导监督小组,召开小组成员会议,制订并通过校园足球活动实施方案。
二10月上旬,召开全校校园足球活动动员布置会,组织学校领导、学校足球教练学习青少年校园足球相关档案,组建成立班级校园足球工作领导小组和足球队。
三 10月中旬,全面启动校园足球训练活动。
五、校园足球活动的具体内容
一营造浓厚的校园足球文化氛围。
将足球的基本动作和技能分解成具有娱乐性和趣味性的足球娱乐游戏专案,渗透体育教学内容,让学生在娱乐中健身,在健身中掌握足球基本技能和技巧。开展校园足球艺术展演,足球知识竞赛,足球绘画作品展,校园足球活动板报评比等营造浓厚的校园文化氛围。以足球运动为主题,充分发挥学生的想象力和调动学生的创造性,开展丰富多彩的足球趣味活动和足球交流活动,营造浓厚的校园足球活动氛围。
二 校园足球活动具体内容
1.学校校内足球活动课时由教导处统筹安排落实。
2.学校成立三至六年级班级足球队男女各一队,学校组织班级,年级开展校园足球活动,以交流、磋商技术、鼓励推动学生广泛参与校园足球活动为主,不注重名次和比赛成绩。
3.组建校足球队参加旗级和市级校园足球各年龄梯队联赛。
六、校园足球比赛
1. 校园足球活动比赛分为小学三年级组7人制,四年级组7人制,五年级组7人制,六年级组7人制。各班级足球队员由该班主任、科任教师动员选拔组成。学校三至六年级代表队由负责校园足球队的领导及教练从各年级足球队员筛选组成。
2.校园足球活动时间安排:从2015年3月开始至2020年,利用5年时间,坚持每年进行两次班级际比赛,每月举行以班为单位的校园足球联赛,充分利用体育课和大课间时间引导学生广泛参与,逐步形成校园足球传统活动。
3.对参加足球活动或竞赛的学生进行旗一级以上医院的体检,有健康证明报告。
七、开展校园足球活动具体要求
一设立由主管体育工作副校长牵头的足球活动管理机构,制订具体工作计划。
二完善和改进开展足球活动的场地条件,建立健全相应配套设施。
三经常组织担任足球训练的教师及教练员参加各级培训。
四调整体育课,加大足球教学在教学内容中的比例,保证在校学生每周有2小时以上足球活动时间,确保全校不小于50%的学生参加校园足球活动。
五组织开展校内班级间和年级间足球比赛和活动。由分管领导与教导处安排落实。
九、活动经费
一经费来源
学校按国家下拨人均公用经费总数5%,比例资金配套开展校园足球活动。 争取各级体育部门及当地 *** 拨出资金支援。争取企业和社会团体的资助。
二经费管理
建立校园足球活动经费使用独立帐目,确保专款专用。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公开透明经费收支行为,接受群众监督。
三经费用途
用于赛事组织,器材和装备购置、教师及教练员和裁判员的培训,场地建设、宣传推广、考核和奖励以及相关工作。
十、鼓励措施
一鼓励、奖励办法
为鼓励开展建立校园足球特色活动积极性、针对校园足球活动开展状况进行年度鼓励,建立奖励办法,采取挂牌、表彰及适当的物质奖励等多种方式,对于贡献突出的班主任、体育教师和相关人员给予奖励。
对坚持参与校园足球训练的优秀学生在升入初一级学校时,本校将积极向旗级优质学校推荐录取就读。
二监督制度
学校组织的校园足球活动和比赛,由学校校园足球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主要以照片、秩序册、运动员名册、成绩册等实物为依据,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的形式监督校园足球活动开展情况。
三
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活动的实施方案 为了推动校园足球活动的开展,经国家体育总局和教育部相关部门研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增强学生体质,培养青少年拼搏进取、团结协作的体育精神为宗旨,通过广泛开展校园足球活动,建立和完善小学、初中、高中和大学四级足球联赛,在青少年学生中普及足球知识和技能,形成校园足球文化,从而培养全面发展、特长突出的青少年足球后备人才。
二、工作方针
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机构要从全域性的高度通力合作,充分发挥各自的资源优势,积极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创造必要条件,共同为校园足球活动的开展提供保障。
三、组织机构
一成立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工作领导小组
为了加强校园足球工作的领导,国家体育总局与教育部联合成立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长:冯建中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
陈小娅教育部副部长
副组长: 盛志国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司长
杨贵仁教育部体卫艺司司长
郭建军国家体育总局竞体司副司长
南 勇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
杨立国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秘书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薛 立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副主任 办公室副主任:黄 金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青少年体育处 王龙龙教育部体卫艺司
刘 巨集 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竞赛部
冯剑明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
朱和元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
陆 煜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
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国足球协会。 地址:北京市崇文区夕照寺街东玖大厦A座701室
邮编:100061
电话:010-59291026 传真:010-59291027
联络人:冯剑明 陆煜
二各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相应的青少年校园足球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办事机构,制定工作计划,并于4月28日前报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职责分工
一各地体育部门负责竞赛组织,专业技术训练与指导。
二各地方教育部门负责师资培训,利用体育课、课外活动时间和节假日,组织学生开展各种形式的校园足球活动和比赛;负责组队参加小学、初中、高中和大学四级足球联赛;负责参赛运动员的学籍及注册管理;负责制定校园足球教学大纲和教材。体育部门要给予密切配合。
三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和教育部学生体育联合秘书处负责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活动的组织、协调和落实。
五、校园足球四级联赛组织方案
一小学和初中: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各选择不少于60所小学和30所初中;13个中国足球协会市级会员协会城市武汉、成都、沈阳、大连、长春、青岛、深圳、西安、南京、延边、广州、厦门、昆明和淄博市足球发源地各选择不少于30所小学和16所初中;22省和5个自治区河北、山东、山西、河南、辽宁、湖
北、吉林、湖南、黑龙江、广东、江苏、海南、浙江、四川、安徽、贵州、福建、云南、江西、陕西、甘肃、青海,新疆、宁夏、广西、内蒙古、 *** 各推荐一个城市选择不少于30所小学和16所初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选择30所小学和16所初中。
二高中和大学:在现有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组织的全国高中联赛和全国大学联赛基础上,补充完善。
六、小学和初中选择开展学校的基本条件
一优先考虑足球传统学校;
二具备足球教学、训练、比赛场地条件的学校;
三有多年开展学校足球活动基础的学校。
七、对开展学校的要求
一必须由主管校长负责学校足球工作,并设立专门机构;
二必须完善专门开展足球活动的场地条件;
三要求组织足球训练的教师教练参加相关培训;
四学校体育课应加大足球教学在教学内容中的比例,在校学生每周应有不少于2小时足球活动时间,保证全校不少于50%的学生参加足球活动。
五学校必须组织校内班级间和年级间比赛。
八、经费管理
一经费来源
1、国家体育总局从体育**公益金中拨出专款;
2、各地原则上按不少于1:1的比例匹配相应的资金;
3、通过多渠道开发的市场资源;
4、企业和社会团体的资助。
二经费管理
1、建立独立的账目,确保专款专用。
2、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和审计规定。
三经费用途
用于赛事组织、器材和装备购置、教练教师和裁判员的培训、扶持基层单位场地建设、宣传推广、办事机构工作执行、评估和奖励等。
九、协作和鼓励措施
一积极与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社团协作,共同推动校园足球活动开展,丰富活动内容和组织形式。
二鼓励在指定开展学校数量的基础上,酌情扩大规模。
三对非布局的城市开展校园足球活动成绩突出的,同样给予相应奖励和表彰。
四鼓励政策
1、凡参加校园足球活动教师培训班的体育教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培训证书,并按相应学时计入教师继续教育学时。
2、获得亚足联和中国足协颁发的A、B、C、D级足球教练员证书的教师,在评定职称时可作为重要条件之一。
3、各级体育部门要将“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四级联赛”纳入体育竞赛等级运动员评定计划。
五奖励政策
为了鼓励开展校园足球活动的积极性,针对足球活动开展的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建立奖励办法。采取挂牌、命名、表彰及物质奖励等多种方式,对于贡献突出的体育、教育部门和相关人员给予奖励。
十、本实施方案配套档案由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活动办公室适时下发。
“学校立项、体育部承担、目标管理”。以广西大学为例,体育竞赛的管理原则是“学校立项、体育部承担、目标管理”。竞赛组织坚持群众性原则,做好学生运动员的遴选工作,建立一支具有高度责任心,较高业务水平和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以保证体育竞赛取得好成绩。
体育竞赛活动由体育教学部负责管理。各参赛项目按有关要求填写《广西大学高水平运动队参赛立项申请表》,提出具体的培训、参赛计划和经费预算,经体育教学部的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审核,上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 由体育教学部组织实施,并报教务处备案。
扩展资料:
高水平运动队管理的相关要求规定:
1、高校要遵循体育和教育规律,认真组织高水平运动员进行常年专业运动训练,制订科学严密的训练计划,采用科学训练方法,加强运动训练监控,不断提高运动训练水平。
2、高水平运动员入学时应与学校签订协议,或者由学校制定专门管理办法,认真履行按照学校规定,积极参加训练和比赛的义务。
3、对入学后擅自不参加训练和比赛的高水平运动员,学校要严格按照学籍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退学处理。
广西大学党务校务公开平台-广西大学高水平运动队管理办法
好了,关于“体育赛事经费管理办法”的讨论到此结束。希望大家能够更深入地了解“体育赛事经费管理办法”,并从我的解答中获得一些启示。